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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考评公告
根据《山西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办法》(晋劳社培[2004]292号)、《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6]322号)文件规定,山西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考评工作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统一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实施。现将2007年山西省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鉴定(考核)、评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评职业(工种)范围
1、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的职业(工种)范围: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钟表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车工、机修钳工、工具钳工、装配钳工、维修电工、电工、焊工、铣工、磨工、镗工、铸造工、金属热处理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冷作钣金工、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砌筑工、钢筋工、防水工、管工、起重工以及其它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并设置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
2、考评对象
凡在上述职业(工种)范围内,且具备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在我省境内从事技术性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均可自愿申请参加鉴定。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资格
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5年(含5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3年的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
3、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3年的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的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5年,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
5、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20年(含20年)以上;
6、在生产一线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含5年)以上,取得助理以上技术职务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技术等级、连续工作年限的限制:
1、获得本职业(工种)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二类技能竞赛前6名或山西省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二类竞赛前4名,市级一类竞赛前3名的技术能手。
2、按晋劳社厅发[2006]322号文件,纳入技能人才评价试点企业组织的技能竞赛前2-3名,已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者。
3、获得本职业(工种)省级技术革新或技术发明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
1、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3年(含3年)以上者。
2、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高超精湛的技艺及综合操作技能,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指导高级工以上人员的能力。
3、在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工艺改进以及解决本职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和先进的技术应用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连续工作年限的限制:
1、获得本职业(工种)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6名,二类技能竞赛前3名或山西省一类技能竞赛前3名,省级二类竞赛第1名。
2、获得本职业(工种)省(部)级技术革新、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
三、报名工作
省(部)属单位人员可在有关省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市属单位人员可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技能人才评价试点企业可由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组织报名,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从业人员也可直接向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报名。
申报者需交验下列证件:本人身份证、有关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开据的本人从事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年限证明,有关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科技成果(专利)证件,部、省、市、劳动部门及行(企)业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证书,近期同底版二寸照片三张。报考汽车指导驾驶员交验有效驾驶证,并提供交安委安全无事故证明。
四、工作流程: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填写《山西省技师资格社会化考核鉴定审批表》或《山西省高级技师资格社会化考核鉴定审批表》;报名结束后,由有关鉴定所(站)、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企业报名机构对报名资格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考前培训按照自愿的原则,由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择优选点,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技师学院、高等职业学院、具备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组织培训,并实行统一教材。
鉴定(考核)合格者,省技师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全国统一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联系地址:太原市三墙路上肖墙12号省轻工总会四楼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联系人: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李百亮 刘新全
联系电话:0351-3526035
监督电话:0351-3046385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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