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取得督导员资格人员中委派。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现场督考和经常性检查两种形式。委派前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的义务。
经督导员资格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质量督导员证书和胸卡,有效期三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设专职督导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聘任兼职督导员。兼职督导员与专职督导员具有同等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