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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职鉴字[2008]01号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颁发的职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07]100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见附表)
二、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仍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晋价费字[1999]第196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由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按每本4元的工本费上交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附表: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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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考核)(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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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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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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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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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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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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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级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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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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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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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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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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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级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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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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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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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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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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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级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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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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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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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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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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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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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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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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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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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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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人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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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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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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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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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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