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职鉴字[2008]01号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颁发的职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07]100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见附表)
二、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仍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晋价费字[1999]第196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由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按每本4元的工本费上交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附表: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

鉴定(考核)(元/人)

备注

A

B

C

D

   

300

200

150

100

 

   

350

260

180

120

 

   

400

300

200

150

 

工人技师

430

390

280

230

 

高级工人技师

500

420

350

300

 

来源:  更新时间:2008-01-09  阅读次数:
版权所有: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V 4.0.3.0.2.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中心地点:太原市上肖墙12号 邮政编码:030002 电子邮件:sxosta@nvq.net.cn
技术支持:北京普天合力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电子邮箱: support@pthl.net 技术支持热线:010-85282055